直播间购买的茶叶引发病情恶化?缺乏证据无法获得赔偿

发表时间: 2023-01-11 16:09

记者 栾海明

2021年8月,消费者姜某在抖音直播间下单购买了白茶2饼,付费776元(另案处理);后又在该网络平台另一网店“东莞市某茶叶店”购买了生普洱茶3饼和熟普洱茶4饼,共付费1057元,其中内包装的白色标签上写有清凉解渴、帮助消化、驱除疲劳、提神醒酒等带有治疗保健功效的文字说明。

姜某据此认为其购买的普洱茶有保健治病功效,且因自身嗓子发炎、消化不好,遂饮用上述茶品一段时间后,因病情加重另至医院治疗,并花费医疗费122.79元。

之后,姜某便以其购买的普洱茶既无生产厂家地址信息,也无生产日期,属于三无茶叶,且给其身体造成伤害为由,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芝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其货款1057元,并赔偿十倍货款10570元及医疗费122.79元。

芝罘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发现,2021年11月10日和2022年3月8日,针对原告姜某举报被告东莞市某茶叶店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茶叶的事项及要求奖励等问题,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分别以短信和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原告,经该局初步调查后,发现被告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该局决定立案处理,针对原告的举报事项,已办理完结。

芝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花费1057元自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涉案两款普洱茶共7饼,上述普洱茶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清楚,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确认,法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57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同时原告应向被告退还剩余的所有茶饼。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赔偿十倍货款10570元。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因此,虽然在经营食品的过程中,存在食品标签、说明书等方面的瑕疵和问题,但上述瑕疵和问题并不导致该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则不能将该食品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也不能适用该款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涉案茶叶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倍价款10570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2.79元的主张,原告在另案中自称上述医疗费系饮用其他网络店铺所出售的白茶导致病情加重而发生,并诉请要求该案被告赔偿上述医疗费122.79元的事实清楚,现原告在本案中又以饮用涉案普洱茶导致病情加重为由要求本案被告赔偿上述医疗费122.79元,自相矛盾,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芝罘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姜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东莞市某茶叶店邮寄退还所购7饼普洱茶;被告东莞市某茶叶店向原告姜某退还货款105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